-> 法令、規章依據
● 法令:審計法、會計法、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等相關法令
● 規章:財務管理規則;資財管理規則、固定資產管理準則等
-> 注意事項
● 為簡化各校外經費報銷作業,MIS系統核銷列印之橫式單據粘貼單(代黏貼憑證
用紙),屬就地查核補助經費(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、教育部、經濟部等)正本原始憑證粘
貼一式一聯即可;非屬就地查核補助經費(如國衛院、衛福部等),請各經辦自
行列印兩份單據粘貼單(代黏貼憑證用紙) ,一聯粘貼正本之原始憑證,另一
聯黏貼影本,另請各經辦單位於MIS系統輸入時,於摘要說明中敘述購買明細
;另屬就地查核之補助經費,憑證中有個人收據,另請檢附其收據影本乙份。
● 研究計畫所有費用均須符合核定清單項目,若需流用應於事先申請同意後再行
流用。
● 為配合各補助單位現行規定,計畫下費用需求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,應"事先"
填寫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,核准後方可核銷。
● 各項經費間流用比例,請依照各補助單位規定辦理。
● 各項費用報銷時,請將憑證黏貼於黏貼線"右"側,左側為裝訂用。
-> 政府機關核銷一般原則: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,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,如有虛偽造假應負相關責任。
● 依研究計畫書合約規定:
♦ 計劃核銷依合約書簽訂內容辦理,如已辦理計劃變更並獲核准,則依變更後
之內容辦理。
♦ 經費變更每年度以一次為限,並須於計劃結束二個月前辦理核備。(此為一
般規定,詳情請參照各補助單位)
♦ 儀器項目變更若確有實驗上之實際需要,每年度以一次為限,須於結案前辦
理核備。( 此為一般規定,詳情請參照各補助單位)
♦ 經費項目間流用依個別合約或各機關規定之流用比例及限制辦理。
● 黏貼單核銷注意事項:
♦ 核銷時如有資本門請加填財產增加書(固定資產增加單)一式貳份。
♦ 用以核銷之憑證須為原始憑據,正本遺失以影本代替需經商號及經手人、
主管核章,並註明原因。
♦ 買受人須為本校抬頭名稱「長庚大學」,統一編號為「02612701」,地址為
「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9號」,請廠商開立二聯式發票。
♦ 原始憑證須註明購買日期,且為計劃期間內之憑證方可核銷。
♦ 憑證塗改處須核商號負責人章,核章須清晰易於辨認,但金額大寫不得塗改
須重開,單據粘貼單(黏貼憑證用紙)有更正處,請蓋更正章。
♦ 支出憑證內之品名欄位若有外文名詞或代碼者,須加譯註中文名稱,並由
經手人蓋章。
♦ 憑證金額須有單價、數量計算,不能只寫乙批,須有明細內容及計算式。
♦ 非就地查核案件,其報銷單據如有自存影本須用收執聯影印,並配合將單據
均勻分配整齊貼妥以膠水貼牢,不得以釘書機或口紅膠裝訂,以免脫落。
♦ 同一報銷項目(限同一受款人)憑證可合併粘貼以節省紙張簡化作業,請配
合。
♦ 經費核銷與計畫案核定清單相關之費用,方可報支。
● 本校研究計畫案號代碼及核銷費用別代碼:
♦ 另計劃編號第一位分別代表:C長庚醫院、E教育部、F台塑企業、G其他政府
機關、H國衛院、N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、P衛福部、S其他廠商、 B累計之研究獎勵、
U學校補助計畫。
♦ 核銷費用或請購領料時,則於計劃案號最後加費用別代號:A人事費、
B業務費、C維護費、D差旅費、E耗材費、F設備、H儀器使用費、N短期就業 、Z其他、T相對補助款。
● 請購應附資料:
♦ 獨家產品應檢具獨家代理證明書(國內代理證明)。
♦ 國外採購案須檢附請購單、外購同意書、發票、外匯水單(匯率計算)及國外
收款證明書等相關資料。
● 其他注意事項:
♦ 經費逾限不得核銷,請自行負擔。
♦ 若有校內相對補助經費,報銷單據須註明使用校內抑校外經費,且優先使用
校外經費,使用校內經費須依校方規定辦理。
♦ 請妥為管制經費核銷,按時分散報銷,不可集中於結案前報銷,將有消化預
算之嫌,嚴重者將停止研究計畫之申請。
♦ 本校付款採電匯支付,若廠商未曾與本校往來,請先洽辦匯款帳戶登記;登
記卡可於本校網路之行政服務會計室瀏覽、下載表單。
♦ 若須使用有關表單、查詢經費餘額、核銷規定可於本校網路之部門版面→
會計室瀏覽,歡迎利用。
♦ 為配合校方年度,每年7月學年度結帳.7月前憑證請於會計室公告時間內送
達會計室核銷,逾會計年度之憑證不予核銷;未能於公告內呈送正本憑証者
,以影本憑証,輸入辦理年度費用暫估。
♦ 於會計室首頁可查詢各項MIS操作手冊,請多加利用。
-> 業務費(人事費)
● 人事費須按實際到職日起支薪。
● 各項人事費之支出憑證須填註具領人之身份證字號及戶籍地址(里鄰要填),
並由具領人簽章。
● 臨時工之支出憑證須按日計酬、填註實際工作日期及每日工作內容,且不超過
每日8小時、每月22天為限。計劃之專任助理不得再支領任何津貼。
● 稿費應註明每千字單價及全文字數,並須檢附文稿,收據貼印花千分之四。
已支領計畫研究津貼者不得再支領本項費用。
● 撰寫計劃書、執行報告及成果報告等,不得報支稿費或譯稿費。
● 屬工作協調性質、工作報告及檢討之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;非以專家身分出席
者,亦不得支領出席費或鐘點費,其核銷須附開會通知或訓練課程表、簽到紀
錄及會議紀錄。已支領計劃研究津貼者不得再支領本項費用。
● 各類專題計畫(含個別型及整合型計畫)及舉辦各項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時,主
持人、共同主持人、計畫內相關人員及機構內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、審查費
、工作費、主持費、引言人費、諮詢費、評論費及論文發表費。
-> 業務費(其他費)
● 郵電等一般費用注意事項:
♦ 郵費須註明收件人、收件人地址及用途。
♦ 國際電話費須檢附明細表,註明受話人,並敘明具體通話事由。
♦ 電話裝機費,私人電話費(行動電話費用)不得報支。
♦ 影印資料請說明用途並檢附樣本(如數量多以封面及最末頁附上),並註明中 文摘要。影印圖書未經著作權人同意,不得報支費用。
♦ 印刷須說明用途並檢附樣本。
♦ 報支機構公務車油脂費須於憑證上鍵入車號,並註明路程及用途。如有特殊 原因,必須報支私人車輛油脂費者,須敘明理由。
♦ 凡開會所須之食品、飲料、點心及便當等餐費,須附開會通知、簽到紀錄及 會議紀錄。(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無此項費用)
♦ 刻章須於憑證上加蓋所刻樣式。個人私章不得報支,計劃章未延期者僅得報 支乙個。
♦ 資料處理費、檢索費應註明內容(附樣張)、計費標準。
♦ 論文發表費附抽印本,並於論文之後註明補助單位字樣者,方可報支。
● 其他費用注意事項:
♦ 圖書、期刊及電腦軟體(加註內容)請檢具點收證明書(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未列預算者不 得報支),連同憑證一併核銷。
♦ 各項憑證須詳列品名、單價及數量。
♦ 健、勞保費僅能核銷由校方負擔之部份,且該項支出應檢具原始憑證,如原 始憑證無法分割,應編製支出分攤表,且該項費用不得流用。由受雇人員自 行負擔之健、勞保費,不得於計畫下核銷。(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本項列支於人事費 項下)
♦ 調查訪視費須檢附問卷及受訪者名單。
♦ 資料譯碼及鍵入費須附問卷及譯碼簿,並註明資料長度及件數,計劃助理不 得支領本項費用。
♦ 購買禮品須檢附受贈者名單註明與研究關係。
♦ 電腦使用費應列示使用期間,計費標準。
♦ 電腦週邊應列示內容,如非耗材逾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,不 得以其他費用報支。
♦ 研討會僅能報支報名費、註冊費、交通費、雜費。
♦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下工讀生(臨時工),不得報支差旅費。
-> 維護費
● 維護費須註明所維護物品之品名,並檢附所維護物品財產卡影本,財產卡影本 請加蓋保管單位章。(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只需加註固定資產編號。)
-> 旅運費
● 出差申請書須敘明具體出差事由,且核銷時請檢附出差申請書,並填註出差旅 費報告書,且按日敘明支出明細。(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只需加註固定資產編號。)
● 運費須註明寄送物品、收件人、地址及用途。
● 非執行本計劃之相關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。
● 出差交通費按實報銷,但不得報支計程車費,自103年7月7日起,取消膳費, 改為雜費每人每天400元,住宿費未取得憑證者無法報支。
● 出差自行開車者僅可報支公路客運最高車價報支。
● 出席國際會議及國內出差皆附Notes的差假單,並請於出差前申請 Notes差假 單。
●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劃本項經費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,且未動支者,應將款項繳回。
● 相關規定請參照行政院最新版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。
● 現行之旅運費皆為國外旅運費,國內旅運費請於其他費項下核銷。
-> 材料費
● 研究計畫核定後請即時請購使用,結案前六個月始提出者加註原因說明(密集 自行採購同)。(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只需加註固定資產編號。)
-> 設備費
● 根據經費編列之規定,單價一萬元以下之設備得編列於業務費或材料費項下, 惟核銷時需檢附保管卡資料。
● 各項設備核銷時,請檢具財產增加書,連同憑證一併核銷。
● 資本門(設備費)不得與其它預算科目流用<教育部補助計劃>。
● 一般辦公事務設備,如辦公桌椅、櫥櫃、檔案櫃、置物架、書架、吸塵器、 空氣過濾器、影印機、打字機、電話機、傳真機、電視機、護貝機、裁紙機、 電子積木…等均不得編列採買。
● 報支病床費須先核備。
-> 管理費
● 管理費由學校統籌統支以原始憑證(水、電、瓦斯或人事等費用)核銷。
-> 研究計劃經費作業流程
-> 其他
● MIS系統操作手冊
● 研究計畫經費辦法及經費查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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